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2012年05月10日,朱某被浙江上进有限公司招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朱某从事车间主任岗位工作,公司承诺朱某月工资为4000元。自用工之日起,朱某多次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公司拒绝。2013年08月06日,朱某自动离职,向公司交接了工作。朱某为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不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无奈之下,特来我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经过调查分析、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后,作为代理人我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庭审情况,作出了仲裁裁决,支持了朱某的劳动仲裁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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