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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健康体检中的患者知情权不容侵害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案情简介:小张在一家日资企业工作,企业每年组织体检。2013年的一天,小张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告知患上了尿毒症,且根据其检验指标来看,早在两年前就应发现。小张想起每年都有体检,但自己却从来没有看到体检报告。于是他向体检中心询问,结果被告知每年的体检报告都送到其公司。小张回到公司向人力资源部门询问,该部门才将前几年的体检报告送交其本人。小张在2011年的体检报告上看到体检结论是:建议进一步检查排除尿毒症可能。法律意见:首先,据我国《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体检中心应该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另据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体检中心应出具健康体检报告,注明健康状况描述及有关建议。作为普通人,受检者一般不具备解读医疗指标性图示的专业医学知识,故体检中心应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做出医学建议并送达给当事人,以便受检者及时到医院进行相关治疗,降低病患损害,延长生命,提高健康质量。其次,用人单位在得到其员工的体检报告后,应及时将体检报告送交至受检者本人。虽然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剥夺受检者知情权的理由。承担体检费用,是用人单位基于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项福利待遇方面的义务;而知晓体检报告的信息,是由医疗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检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综合以上分析,作为受检者的知情权若受到侵害,导致未能及时得知病情,也未能及时进行对症治疗、阻止病情恶化发展,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遭受了巨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压力,则受检者可以依法向该体检中心及其工作单位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解决方式:我们接受小张的聘请,代其与其工作单位交涉,得到较为满意的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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