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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诉廖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意见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代理意见尊敬的法官:重庆新盟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廖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予诉讼活动,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廖xx与死者谭xx系业务介绍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廖xx与死者谭xx原来并不相识,在其死亡前一个月左右,其来到廖xx门市发放名片,名片上载有其姓名、联系电话和“专业承接各种灯具安装、维护、清洁”字样。谭xx请求廖xx替他介绍灯具安装业务,称万州有多家门市的灯具都是他在负责安装、维护的,并向廖xx申报了安装灯具的劳务报酬,大灯按50-60元/个、小灯按10-20元/个。鉴于廖xx门市的灯具大多不提供安装服务,廖xx对其表示,如有顾客需要安装时,就介绍他去安装。之后,廖xx按其留下的联系方式,仅介绍他去安装了两次,并非原告诉称廖xx经常打电话叫谭xx为廖xx的客户安装灯饰。而且,在安装完毕后,安装费用都是由客户直接支付给死者谭xx。另外,死者谭xx同时承接了多家灯具门市为其介绍的灯具安装业务,死者谭xx为廖xx客户安装灯具具有偶然性、临时性。由此可见,廖xx只是为死者谭xx介绍灯具安装业务,廖xx与死者谭xx并未达成雇佣的合意,其与廖xx并未形成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二、谭xx为第二被告马x安装灯具系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本案中,第二被告马x到廖xx门市购买灯具后,需要提供安装,双方约定余款500元(其中包括安装费200元)由安装师傅代收。之后,廖xx给死者谭xx打电话叫他与第二被告马x联系灯具安装事宜,并告知其安装费200元其在代收第二被告马x的余款中扣除,余款300元在他方便的时候再交给廖xx。显然,廖xx仍然只是给死者廖xx介绍了此起灯具安装业务,也并非廖xx雇请死者谭xx为第二被告马x安装灯具。即便认定谭xx到第二被告马x家安装灯具的安装费用是廖xx收取后再支付给谭xx,谭xx也是完成其承揽的灯具安装工作,谭xx与廖xx之间是承揽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首先,廖xx已给死者谭xx明确了第二被告马x所买灯具是按200元的价格结算安装费用,由其在代收第二被告马x的剩余货款扣除。此约定说明死者谭xx的义务是向廖xx交付工作成果,即完成第二被告马x所买灯具的安装。至于安装灯具需要多长时间、安装灯具的难易程度、造成第三人或自己损害等因素带来的风险由死者谭xx自行承担。廖xx的义务仅是按200元的价格支付安装费用,并不承担安装灯具作业带来的风险。其次,谭xx并非只要提供了安装的劳务就可拿到劳动报酬,其必须交付合格的劳动成果,包括灯具的线路布局、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客户要求,灯具安装完毕后能正常使用。如果谭xx安装不符灯具不符合合廖xx或第二被告马x上述质量要求,廖xx完全可以要求谭xx承担无偿返工或减少支付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三,在安装过程中,死者谭xx自备工具,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独立进行灯具安装工作。安装灯具工作中的安装时间、安装方式、工作进度均由死者谭xx自主决定,不受廖xx的安排、指挥和监督。第四,廖xx和死者谭其就此次灯具安装工作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其并非按月或按星期从廖xx处获取稳定的工资报酬。第五,原告平时专业从事灯具安装、维护、清洁工作,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与廖xx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因此,廖xx与死者谭xx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死者谭xx如果在完成灯具安装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自身损害,应由死者谭xx自行承担责任,廖xx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谭xx在灯具安装完毕后驾驶摩托车返回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且事故中并无肇事第三方,显然其本人应当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廖xx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亦对其因交通事故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如前所述,谭xx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伤亡,廖xx不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谭xx是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后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廖xx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谭xx是在回廖xx门市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客观事实不符。虽然说是廖xx介绍其到第二被告马x家安装灯具,但谭xx是自己开车去还是坐车去,是什么时间去、走什么路线、何时安装完毕并不受廖xx控制。且谭xx当天到第二被告家安装灯具,廖xx并不知情,其安装完毕后也无需回到廖xx门市,且在为第二被告马x安装灯具过程中,谭xx曾接到多次其他商家或客户要求其安装灯具的电话,其安装完毕后完全可能是到其他商家介绍的客户家安装灯具或是到其他什么地方去干什么,廖xx无从知道,但其并非是回廖xx门市,其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廖xx毫无关系。三、谭xx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非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即便认定谭xx为第二被告马x安装灯具是在为廖xx提供劳务,但谭xx提供劳务的范围仅限于安装灯具,只要灯具安装符合客户要求,安装完毕能正常使用,其提供劳务就当然结束。至于谭xx是自己开车去还是坐车去,具体什么时间去、选择走什么路线、何时安装完毕返回并不受廖xx控制,且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发生在灯具安装完毕后返回途中,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更不是原告诉称的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虽然谭xx是在安装灯具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谭xx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其不属于因工死亡,廖xx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谭xx为第二被告马x安装灯具是在为廖xx提供劳务,但廖xx对谭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并非因提供劳务死亡,廖xx介绍其为第二被告马x安装灯具的行为与其死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廖xx亦不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廖xx与原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谭xx是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后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死亡,廖xx对谭xx的死亡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代理人:邓飞律师二o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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