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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基本案情:申请人诉称:2013 年1月25日,申请人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开发、管理的**小区从事保安工作,时任保安队长黄**询问申请人的情况、介绍保安工作职责后,向申请人收取 350元工服押金并发给一套工服。是夜,申请人在小区内开始夜间治安巡逻工作。2月3日晚2:00时许,申请人在小区内巡逻时不慎摔伤。当时,申请人立即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查系:左股骨颈及大转子骨折;因治疗费高旋即被转入**医院,但被申请人在支付前期手术费后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申请人被迫出院休养。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直接申请工伤,特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2013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因保安回家过年而需要临时供,保安队长经人介绍认识申请人后与其口头谈妥春节期间雇佣事宜,被申请人对此不知情;其次申请人夜间巡逻时进入了被申请人禁止巡逻地域,因此受伤,系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因尤其个人承担。第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医疗费是道义行为,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判: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合法合理,本仲裁委予以支持。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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