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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间接证据下成功索赔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x号上诉人: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马xx委托代理人:马x永,广东ss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太、男、汉族、出生住所(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锋、男、汉族、出生住所(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女、汉族、出生住所(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x忠、男、汉族、出生住所(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姑、女、汉族、出生住所(略)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跃保,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 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x英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杨x太、杨x锋、杨x、黎x忠、王x姑支付因黎x英住院而支出的医疗费96329.3元;三、自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杨x太、杨x锋、杨x、黎x忠、王x姑支付黎x英的2012年5月工资170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杨x太、杨x锋、杨x、黎x忠、王x姑支付因黎x英的2012年6月1日至 6月29日病假期间的工资1040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杨x太、杨x锋、杨x、黎x忠、王 x姑支付丧葬补助费13623元;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杨x太、杨x锋、杨x、黎x忠、王x姑支 付一次性抚恤金27246元;七、驳回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后,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原审诉求一致。xx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2、改判xx公司无需向杨x太等五人支付所有赔偿费用。被上诉人杨x太、杨x锋、杨x、黎x忠、王x姑共同答辩称:我方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 院认为,根据xx公司的上诉及杨x太等五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黎x英与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应否向杨x太等五人支付医疗 费、工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xx公司即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对本案事实 的分析认定,即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笑芬 曾凡锋解说:本案代理人共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多个环节,本案特点没有初始直接证据,全部由间接证据和事后组装补救的证据取得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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