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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调岗降薪由此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单位应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谭某系太仓某一企业员工,工作岗位是司炉,该工种属于特定工种,需要职业资质和上岗证书,谭某同时亦负责整个锅炉车间的日常生产管理和动作。谭某系该单位的老员工了,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六年,平时工资收入也在七、八千左右。2013年春节过后,该单位在没有任何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找到谭某某,要求其调岗,同时降低工资标准。并向谭某某下发了调动工作岗位告知书,该工作岗位与谭某某原来的岗位有较大区别,并且工资收入也大幅减少。单位其实是用这样的方式,逼迫谭某某自行离职,这样的话,单位甚至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最可恶的单位没有向谭某某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谭某某无法接受单位的做法,多次与单位领导进行协商,但均未果。于是谭某某通过一定的渠道找到李律师,并特意从太仓市前往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当面就此情况进行了了咨询,并把自己手中的相关材料也给李律师进行了了分析。李律师仔细查看了谭某的相关材料,听取了他对整个事情详细的介绍。并把事实与法律相关规定结合以后,向谭某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李律师认为单位在没有合法前提的基础上,单方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对谭某进行调岗降薪的做法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鉴于谭某居住在太仓,李律师在接受委托、正式代理该案以后,前后八、九次前往太仓,先是收集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然后代理谭某进行两次劳动仲裁。第一次劳动仲裁请求是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单位支付原岗位与现岗位的工资差额。在第一次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单位停缴了谭某的社会保险,于是李律师撤回了第一次仲裁,同时提起了第二次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该单位没有正式书面通知谭某解除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支持赔偿金的理由,驳回了谭某的仲裁请求。这样的处理结果是李律师事先预见的,所以李律师代理谭某就该劳动争议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李律师与承办法院进行多次沟通、交换意见。使承办法官认识到该单位的做法确实有违法之处,最终使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方案。单位一次性向谭某某支付人民币2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完全履行,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即使单位没有书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如果从其他方面可以得知双方已经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而主要责任在于单位的话,即可认定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职工承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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