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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雇佣关系纠纷


2012年4月胡某某、沈某某雇佣周某某为其承包的崇州市白头镇崇福寺天王殿工地做木工。2012年5月26日周某某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从房顶跌下。事发后,胡某某、沈某某立即将原告送往大邑县骨科医院治疗,之后周某某又先后被转院至郫县华西分院、新津中医院治疗。2012年10月11日,原告经四川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胸围1椎体骨折遗留截瘫属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因周某某与胡某某、沈某某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周某某委托陈元果律师代理此案。陈元果律师在起诉前,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本案是依照工伤赔偿标准是依照雇佣关系按照人身损害去主张赔偿?(2)、本案胡某某、沈某某对周某某是负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赔偿责任?(3)周某某是农村户口,已经在外务工一年之上。是否能够按照城镇户口去主张残疾赔偿金?(4)、周某某的女儿以及母亲均是农村户口,能否依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2012年12月10日陈元果律师代理周某某起诉至大邑县法院要求胡某某、沈某某承担医疗费8472.43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307244元、鉴定费374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32218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3000元、后续治疗费53909.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8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803881.83元。后经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共支付周某某70余万元。由于陈元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胆大心细,在代理之初已经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随后在庭审中,法官基本也是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因此当事人对代理结果比较满意.陈元果律师点评:(1)、本案是依照工伤赔偿标准是依照雇佣关系按照人身损害去主张赔偿?陈元果律师,认为如果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去主张,胡某某、沈某某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走工伤程序可能难度太大。如果按照人身损害程序主张赔偿,本案有当时的工友可以证明,周某某是受雇于胡某某、沈某某。(2)、本案胡某某、沈某某对周某某是负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赔偿责任?胡某某、沈某某均是工地的负责人,不存在分包关系,均应对周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周某某是农村户口,已经在外务工一年之上。依照司法解释三,在城镇居住、务工一年之上,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赔偿。本案中,周某某在事发前一年在新疆务工,在当地办理了暂住证,并且有在当地务工的劳动合同证明。(4)、周某某的女儿以及母亲均是农村户口,能否依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周某某的女儿在镇中心学校读书,其主要消费性支出均来自城镇,依法可以依照城镇标准计算生活费。律师重要提示: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不用担心,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依照城镇标准来计算赔偿金的。建议广大务工者,在外地务工时,一定要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如果发生纠纷,想证明在城镇务工取证会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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