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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赖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是外地在苏务工人员,她于2009年3月进入苏州市吴中区一家企业从事操作工工作。该企业存在大量的加班情况,而且加班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010年4月中旬的某天,张某已经正常上班后,单位通知晚上必须要加班,时间为晚上六点到十点。该天张某因身体不适,向单位主管提出希望不用加班的要求,单位主管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告诉张某,如果不加班的话,明天就不用再来上班了。张某以为主管就是这样说一说,并没有当真,于是第二天她又去上班了,结果被单位相关主管口头告知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张某向主管提出既然单位不要其正常上班了,就应该将其该月已产生的工资足额支付。但该要求也被其主管拒绝。张某对主管以及单位的做法非常气愤。过了几天,张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李律师进行咨询,李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向张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向张某指出单位不向其支付正常工资以及无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违法的,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时张某只是希望能拿到正常工资,于是李律师告诉张某先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再根据投诉结果具体下一步的动作。半个月后,张某又找到了李律师,告诉李律师,虽然劳动部门已经立案受理了她的投诉,但单位还是拒绝向其发放工资。于是李律师接受了张某的委托,代理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11个月工资,同时还要求单位支付张某正常的工资,另外还要追究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该案经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单位否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律师对单位可能的提出做出了相应的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张某原来单位的两个同事出庭作证。经过仲裁质证,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高度一致,最终被仲裁委员会依法采纳。最终,仲裁裁决确认张某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企业向张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张某所在企业系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故张某无法提供具体的工资收入,该企业也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张某的工资发放记录,故最终该11个月双倍工资按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劳动仲裁裁决下发后,该企业利用程序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李律师和具体承办该案件之法官多次沟通,并考虑各种因素,最终使张某与该企业达成调解方案。不仅使张某要回了被该企业非法扣押的半月工资,并取得了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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