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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行政复议案


案情介绍:某公司在2012年以前,因在原有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求集贸市场上规模、上档次而对原框架市场进行装修,当时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制止,而在2012年,借城乡清洁工作为由,某县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作出处罚通知。案件分析:(一)主要事实不清。《通知书》中载明市场内违法改建门面,而据此推定丧失了市场功能,是一种主观想象。事实上改建门面,该公司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是为了适用市场上规模、上档次的需要,只是在原有市场设施上进行了内部改造,没有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二)超越职权。退一步讲,即使硬要把该公司的内部改造行为,说成是“违章建筑”,不管是根据《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对此的具体规定,都不是被申请人的职权。(三)适用依据错误。根据《通知书》里的内容,可以知道它实际代替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该引用国家和自治区的法规,却引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典型的适用依据错误。(四)违反法定程序。1、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该依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文书进行,而某县人民政府只是以一纸《通知书》代替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某公司的法律救济途径。2、送达《通知书》的人员,也不是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并且在某公司没有签收的情况下,只是把《通知书》放在某公司的办公室桌上,没有依法进行送达。3、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拆除属于听证的范围,但是没有依法听证告知书。结果:某县人民政府撤销了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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