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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合伙人?员工?-------记一件纠结的劳动案件


2011年10月的一天,律师之前结识的某贸易公司老板(男,约三十余岁)来找律师。该老板称有一女子告了他的公司(劳动仲裁),要求确认非法解除的赔偿金、索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薪,以及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等,合计人民币六万余元。让律师觉得惊诧的是,该老板对此事的态度是感觉气愤和委屈。该女子在申请书中称,2009年8月进入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及内勤工作,无书面合同,月工资3500元;经常加班,但没结算过加班工资;且2010年5月起,工资无故减少到2500元至3000元之间;经交涉无果,于2010年9月23日被迫离开贸易公司。2011年9月20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见第一段所述。相关证据有该女子签字贸易公司盖章的销售合同一份;三张银行卡的转入钱款记录;名片、贸易公司宣传资料等。从书面材料看,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但该老板的陈述却是另外一个故事。2009年5月,该老板偶然间认识了该女子,当时该女子离独,居住在松江,无固定工作,日子过得很窘迫。该老板未婚,对该女子也颇有好感,便欲追求该女子。于是该老板主动提出让该女子到市区居住(房租由该老板承担),为了接济该女子,又以让该女子当企业顾问为由,每月给该女子3500元。该女子欣然接受。有一搭没一搭的到贸易公司转转,打打游戏,聊聊qq,上上淘宝。该女子虽然接受了该老板的租赁房屋和3500元的企业顾问费,但对于该老板提出的建立恋爱关系,始终态度模糊,不置可否,双方不咸不淡地交往着。2010年初,该老板见该女子无所事事,遂提出开设一家咨询公司,钱由该老板出,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该女子担任,也主要由该女子经营。于是该老板出资9万,该女子出资1万(这一万该女子称没钱,于是该老板就让该女子出面签了一份销售合同,佣金一万元左右充抵出资款)。2010年3月,该咨询公司设立,设立之初,为节约成本,就在贸易公司所在地办公。该老板也拉来一些事情给咨询公司。但该女子眼高手低,不愿做这些所谓的小事情,一门心思想做大生意。为督促该女子对咨询公司上一点心,也为了给该女子点压力,该老板就把原来的3500元企业顾问费减到了2500元。2010年8月期间,该老板在公司电脑上发现该女子与别的男子有些十分暧昧的聊天记录、照片等,遂要求该女子明确与自己的关系。该女子十分生气,加之咨询公司的业务也没做起来,遂于2010年9月下旬,不告而别。该老板还展示了一些两人之间的短信记录、聊天记录、贸易公司的财务记录及合同登记表、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与章程、该女子在咨询公司的一些工作记录(合同、发票、会议纪要等)等。经过律师对证据分析,发现该女子确实只在贸易公司经手过唯一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贸易公司获利约一万一千元左右)、所谓工资是由该老板从其个人卡内转到该女子的三张银行卡内,每月一次(时间从20日到28日之间),金额从2500元到3500元之间不等。该女子确实是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小股东(10%,一万元出资)。该女子确实在同一时期内,代表咨询公司进行过很多业务活动。因此,律师判断该老板的陈述更可信一些。律师提出的应诉方针是,不要讲什么恋爱关系(这不是合法的抗辩事由),要讲该女子实质上是该老板的合伙人(两人开设有其他公司),并指出所谓工资发放不合常理(不走贸易公司的账户、财务报表也无记载、时间金额都不固定),这些所谓工资只是合伙人之间的车马费。同时出示咨询公司的执照、章程、该女子在咨询公司的一些工作记录(合同、发票、会议纪要等),证明该女子的实际身份。为增加贸易公司工资表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律师还让贸易公司从税务机关调来了相关备案资料。劳动仲裁中,该女子没有露面,只有其聘请的代理人出面。对已本律师代表贸易公司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对方律师也很惊讶,但没有承认。最终,劳动仲裁,该女子所有请求事项均被驳回。一审中,考虑到彼此之间有一段过往,经法院调解,该老板愿意以贸易公司的名义支付一万元给该女子。这桩纠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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