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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就业歧视案 获赔近2万元


娟子本是某用工单位的优秀员工,在某用工单位工作了近五年,却因怀孕被用工单位强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也再未给娟子安排工作。2013年4月,娟子听说了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西部烛光”行动慕名而来,西部所靳琦律师接待了娟子,听取了娟子的遭遇,并决定为娟子进行法律援助。案情简介:2008年5月,娟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公司将娟子派遣至某公司工作,从事网络管理员工作。合同到期后,娟子与劳务派遣公司又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娟子怀孕,2011年12月27日用工单位以娟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强制将娟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娟子多次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以多种理由搪塞席青春娟子,最终娟子被要求请假在家休息,在娟子被休息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过工资。2012年7月娟子产假休满后,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工作,派遣公司通知席青春去应聘酒店服务员和飞机配餐员岗位,娟子拒绝了。之后劳务派遣公司再未给娟子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工资。2013年3月,娟子将劳务派遣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补发给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生育期、哺乳期工资14400元,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12.5元。案情分析:本案不仅仅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而且涉及对怀孕职工的就业歧视。首先,用工单位强行把娟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违法。娟子因怀孕不适合网络管理员岗位,用工单位应该为娟子调整工作岗位。其次,劳务派遣公司给娟子安排的酒店服务员及飞机配餐员岗位不适合在哺乳期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安排的这两个工作有夜班不合适在哺乳期从事,更不能保证一天两次的哺乳时间。所以娟子有权利拒绝上述两个岗位该案件通过代理人多方面协商后调解结案:为了为娟子减少诉累,本案代理人靳琦律师在开庭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希望能调解结案。最终,本案通过张元欣、靳琦律师的前期沟通,以及仲裁委的调解,娟子终于获赔近2万元。如果乌鲁木齐地区的怀孕职工受到单位的不公待遇,可以与本律师联系,符合条件的可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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