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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劳人仲字(2013)第2740号仲裁案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申请人xxx称:于2012年x月x日入职xxx公司,岗位是集团人事总经理,月工资25000元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三个月没有发工资,自从工作一年以来申请人没有休过一天带薪休假,而且xxx公司始终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和个税。故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各项损失总计133557.1元。本律师在此案中做为被申请人xxx公司的代理人,从工资标准、仲裁受理范围、拖欠是否存在故意、申请人工作年限等角度展开事实和证据的答辩。在仲裁委对双方进行调节无效的情况下,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相关条款对本案作出认定:申请人xxx提交的名片、考勤表、工资发放和社保基数证明、离职工资确认单、薪金待遇确认单、不予采信。申请人xxx未能提交工资为25000元的有效证据,亦不予采信。对银行对账单显示的数额予以采信。申请人提出的带薪年休假的请求予以支持。驳回申请人xxx其他仲裁请求。最终裁决结果只给付申请人xxx2450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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