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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换岗遭遇解聘起诉索赔被判败诉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因生育而失去工作是不少职场女性担忧的问题,在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的李小姐也有类似的经历。为公司工作多年的李小姐因生育而不得不暂停工作,产假结束后却被调离了原先的工作岗位。本以为换岗后至少保住了工作,不料却在新岗位上由于连续4天未完成指定工作量而遭到了解聘。为此,李小姐先后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和静安区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其解约赔偿金、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近日,静安区法院对李小姐的诉求,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产后工作岗位被换未完成工作遭解聘2006年8月下旬,李小姐与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聘请李小姐担任公司的行政助理工作。2008年11月10日,李小姐在合同履行期间生育一子,但在产假结束后并未上班。2009年6月中旬,公司向李小姐发出通知称,李小姐于2009年3月10日产假期满后,在没有申请哺乳假的情况下未出勤工作,要求其在一周之内到公司说明原委。李小姐收到通知后回函称,自己在产假结束后已无法再从事原工种,而公司又没有替她安排新的工作岗位,致使她无法正常上班。同时李小姐还向公司请求立即恢复她的工作岗位并发放所扣工资。2009年7月13日,公司再次向李小姐发出通知称,她的劳动合同已顺延至2009年11月9日,并通知李小姐在7月16日到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恢复正常上班。7月16日,李小姐重新上班后,被安排在公司的电话客服部门,客服的工作性质为电话邀约,月工资为1600元。同年10月26日,公司通知李小姐变更工作岗位,但仍旧担任客服工作,只是电话邀约内容由原本的团购活动邀约,变更为家装活动邀约,薪资待遇不变,并要求李小姐次日到项目部报到。李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项目部上班。但自2009年10月27日至30日,公司连续4天出具4份确认单,内容均为认定李小姐没有完成指定的工作。2009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李小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为李小姐办理了退工手续。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孰是孰非法院定夺今年1月,李小姐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9年3月11日至7月15日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这些要求却未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之后李小姐再次向法院起诉,仍旧主张公司应当支付其赔偿金、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金额共计25600元。法庭上,该公司辩称李小姐在其工作过程中,连续4天未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其行为属严重违纪,因此公司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公司还称从2009年3月11日至同年7月15日李小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没有上班,故公司拒绝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另外,该公司还提供了2009年度员工手册,以及近3年来员工手册的网上公布记录,证明员工手册已按时公布,每位员工都应该遵守手册内的规定。在员工手册中写道,消极怠工,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拒绝服从上级有关工作的正确指令,拒绝在工作中提供帮助、合作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能因其错误的严重性而被立即解雇,无需警告。法院认为,李小姐与该电子商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于2008年8月31日期满,但因李小姐处于孕期双方劳动关系才延续。2009年3月10日,李小姐产假期满后理应重新上班或申请哺乳期,但李小姐既未申请假期也未及时上班。直到2009年7月16日,该公司重新为其安排了新工作后,李小姐才恢复上班,并且对新工作没有异议,因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2009年10月26日,公司要求李小姐到项目部上班,工作内容为家装活动邀约。法院以为,家装活动邀约仍旧属于客服工作,但根据公司提供的工作确认单显示,李小姐在这4天内,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而作为已工作多年的李小姐,理应知晓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另外法院认为自2009年3月10日至7月15日的李小姐恢复上班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中止履行状态,公司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工资,遂作出了李小姐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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