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兄弟劳动争议解调成功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不管不问也不赔偿,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调解成功!代理意见仲裁员: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申请人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仲裁庭采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申请人做了工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事实清楚,相关部门已经作了工伤认定,且伤残等级为十级,应当按工伤条例和杭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等的有关规定给申请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三、申请人于2011年2月16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申请人补交2011年2月16日至今的社会保险金。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系伪造,要求对方提供原件(不能证明申请人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应按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236元为基数计算相关工伤待遇和加班工资。五、对于申请人加班的事实,我们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单位考勤是采用电子考勤方式,有关电子考勤记录存在被申请人电子考勤系统内,因此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取得相关考勤记录,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该考勤记录的证据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否则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六、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我们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被申请人已经违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七、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取得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从2011年2月至今,申请人应当可以获取2个月的失业金共计2200元,但事实上申请人已无法取得该失业金,作为申请人的该项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所述,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且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金,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被申请人也未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以上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仲裁委支持。此致杭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 漏志华 律师二0一三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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