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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 应净身走人吗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劳动合同到期,应净身走人吗【案情回放】张某2001年3月到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和张某签订了八次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7月的一天张某突然收到公司的快递,通知说张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再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了。张某到公司上班,其原先的工作已经被人代替,没人再为其安排工作了。张某多次找单位领导解决工作问题或给予补偿,给予的答复均是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没有补偿。和单位协商无果,2012年9月,走投无路的张某找到了于律师。【律师代理意见】经过对案件的精心分析,于律师在得到张某不再愿意回单位上班,而是要求单位给予补偿的答复后,遂为张某出具了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待岗工资、经济补偿金、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因单位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损失(张某是农民)的代理意见。【仲裁及审判结果】 经过于律师的多方努力,案件终于获得了仲裁委及法院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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