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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案 情】2006年6月20日,刘某某与某机械厂建立劳动关系,其后刘某某与某机械厂签订协议,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甲方违反协议,赔偿乙方及配偶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某机械厂与案外公司合资成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2006年10月9日,刘某某与某装饰公司及某机械厂签订《备忘录协议》,约定刘某某转入某装饰公司工作,某装饰公司将继续履行刘某某与某机械厂签订的《研究生安置协议》。2007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岗位合同》,其中明确刘某某系劳务输入在某装饰公司工作的员工。2008年度的《岗位合同》期满后,刘某某不愿与某装饰公司继续签订《岗位合同》。某装饰公司综合管理部于2009年2月16日向刘某某发出《通知》,认为刘某某不符合某装饰公司员工的要求,因此不再为刘某某提供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此后,刘某某未再到某装饰公司处上班。2009年3月5日,某装饰公司、某机械厂联合向刘某某发出《通知》,要求刘某某在收到通知后到某装饰公司报到。2009年3月9日,刘某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申请。仲裁后,刘某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以某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用工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包括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在内等诉讼请求。【审 判】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均是基于某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提出,而某装饰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刘某某发出的《通知》并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之后某装饰公司及某机械厂也书面通知了刘某某继续回某装饰公司处上班,并且某装饰公司此后仍在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因此,刘某某认为某装饰公司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一、确认某装饰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约定无效。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某装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某装饰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刘某某发出《通知》,以刘某某不符合某装饰公司员工的要求为由,明确即日起某装饰公司不再为刘某某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该通知内容具有明确的解除某装饰公司与刘某某双方之间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在某装饰公司发出该通知后刘某某也实际未再到某装饰公司上班,故某装饰公司对双方关系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该通知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果。由此,应当认定自某装饰公司向刘某某发出该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某装饰公司支付刘某某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款项共计245313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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