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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优势


非全日制用工的优势一、基本案情李某是一棒棒,2008年起长期为一家公司货运部卸货。卸货时,公司要求棒棒穿上公司的工作服。2013年6月,李某经过劳动仲裁委向法院起诉,称其系公司员工,2006年到公司上班,公司多年不买社保,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重庆劳动工伤维权网郭锐律师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二、诉求与答辩原告诉求:1、支付7个月经济补偿金14000元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000元共计36000元被告答辩:郭锐律师向公司了解情况后,对本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2、原告每天工作2至3小时,不受公司管理,其余时间均是原告自用安排,原告的劳务费是做一次给一次钱。即使存在劳动关系,也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依法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已过。三、双方质证原告证据:1、工作服一件拟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证据:1、原告签字的劳务费结算表拟证明:原告的劳动费结算方式2、6个月视频缉监控录像拟证明:原告每天进入公司到离开公司的时间没有超过3小时,反映原告每天的工作时间。3、其他棒棒证言拟证明:证明其原告棒棒,不是公司员工。四、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郭锐律师部分观点,认为李某是公司员工,但其和公司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依法无需订立书面合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减少损失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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