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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提供证据矛盾 无奈撤诉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前几天,我代理了十一起农民工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我是其中一个被告的律师。十一起案件的被告相同,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十一名原告诉称,他们十二人(其中一人未起诉)在被告工地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却不支付他们劳务报酬。他们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未能解决。无奈,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向十一名农民工原告平均支付劳务报酬。他们向法院提交了有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我指出,原告提交的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的材料中,反映问题的十二人和现在起诉的十一人互相矛盾,不能确定到底是谁提供了劳务,不能证明其具有原告资格。虽经法官多次询问,原告也未能说清是哪十二个人参与干活,不能解释反映问题的人员和起诉的人员为什么不一致。同时,我还指出,原告没有提供各人的干活天数或者工作量,原告庭审中称十二个人干活的天数有多有少,而劳务报酬是提供劳务的报酬,提供劳务的量不同,所得报酬也不同,原告要求平均支付劳务报酬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庭审中,一名原告很激动,说:“干了活了,拿不回工资,儿子说我无能,离家出走,两年了没回家。”在场的人听了,心里都不是滋味。但如此矛盾的证据,又让法院如何判决呢?无奈,十一名原告最后都撤诉了。案件结束了,我感触颇深。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是作为原告,更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不能想当然认为我说的都是事实,对方不会不承认;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原告所说的事实,原告就会非常被动。而且,原告对拟提交的证据要认真审查,不能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如果出现前文所述情形,只能是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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