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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官的劳动角色(厂长经理人,劳动权怎定?)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劳动关系-----企业高官的劳动角色(厂长经理人,劳动权怎定?)案情简介:张某与2005你那5月1日入职酒店任总经理职务,双方约定年薪36万元,同日,酒店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动期限从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赵某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劳动报酬不低于3万/月。该合同印有酒店印章及董事长董某的名字和赵某的签名,但董某的名字并非其亲笔所签。在赵某任职期间,酒店处于亏损状态,酒店未向赵某支付工资。2005年9月1日赵某向酒店董事长董某提出辞职,2005年10月18日申请仲裁。争议焦点:赵某提供的合同是否有效?裁判要点: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公司经理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董事会与经理进行协商共同决定。赵某作为酒店的总经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其与酒店的董事会就其与酒店劳动关系之建立及具体的权利义务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其主张与酒店存在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赵某提供的盖有酒店公章的劳动合同,在缺乏酒店懂事会对此予以明确授权和追认的情况下,其并不能作为确立赵某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故该合同无效。但根据赵某为酒店提供劳动的事实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到保护,赵某据此同样可以主张其劳动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律师建议: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以上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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