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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派驻或借调用工主体


劳动关系-----派驻或借调用工主体(派驻或借调,哪家算被告?)案情简介:张某被商调到工商联开车,1年后调到工商联下属兴业公司工作,并调转档案至兴业公司,4年后又调到兴业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维修站,工作了3年后病退,并从维修站领取退休工资,因兴业公司名存实亡,张某又将档案调转到维修站,几次调档均有工商联盖章。争议焦点:张某的劳动关系?裁判要点:张某在维修站工作前曾在兴业公司领取过工资,而工商联作为维修站与兴业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其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其与张某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工作期间在维修站办理各项保险及病退手续,并领取病退工资,证明并非只“蹲点”。而系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某与维修站而非与工商联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建议:派驻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两个单位之间通过借调和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单位(借调单位),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但借调单位与劳动者或原用人单位有特别约定的应分别情况确定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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