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农村户籍得以按照广东城镇居民标准理赔案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秦x、龙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通过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龙xx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龙xx的户籍虽然登记为农村居民,但其从2008年起就赴位于广东省珠三角的高要市金利镇子源金属制品厂务工,为工作方便还将本人购买的桂b58622小型普通客车带到高要市金利镇,期间还在高要市金利镇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2011年1月1日龙会奇与高要市金利镇子源金属制品厂,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收入来源于高要市金利镇子源金属制品厂的劳动报酬,在高要市金利镇消费,务工期间居住在高要市金利镇提供的宿舍。完全符合《最高法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因此,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龙会奇的住所地《广东省公安机关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的标准为26897.48元/年,而侵权行为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2)中的上述标准为18854元/年。显然龙xx住所地广东高要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高于广西的标准,依法应当按照广东一般地区的标准计算。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予以理赔。本案沈x驾驶的肇事牵引车及其牵引的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合计保额为7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四份保险的保险期限起止日期均为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保险受益人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合计944000元的理赔限额内予以理赔。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数额请求适当。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龙会奇事故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本次事故龙会奇并无任何责任。龙会奇的事故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上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同时,原告要求该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优先支付。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代理人:覃家细2013年5月17日(2013)浔民初字第30号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