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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经济补偿纠纷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浙南民字第265号案由:工资福利、经济补偿协议案 委托人:郑某某当事人: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广播电视发展公司承办律师:洪荣华律师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11年6月份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电工维修作业,双方约定工资为1700元,试用期3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份开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月份,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4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700元。被申请人辩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2012年2月份开始,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申请人,单位已经要求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仲裁委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6约4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工资1700元。2012年2月份开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12日,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开被申请人单位。2012年你1月14日,申请人向本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仲裁请求。最后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72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应由被申请热能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员:二0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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