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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武汉市X初级中学劳动争议案《仲裁申请书》


周某诉武汉市第四十九初级中学劳动争议案《仲裁申请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 请 人:周某 性别:女 民 族:汉出 生:1983年9月14日 户口性质:城镇户口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xx街x门xx号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电话:158xxxxxxxx被申请人:武汉市x初级中学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x街x号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电话:8686x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张xx职务:校长请求事项: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8月31日至2011年8月31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950.4元;(1914.6元/月x24个月)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743.8元(1914.6/月x3个月)。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事实和理由:武汉市x初级中学原为公办学校。2008年8月29日,武汉市x初级中学聘请申请人为信息技术老师,2008年,武汉市x初级中学按照武教发[2008]9号文要求规范为民办校,更名为武汉钢城德x中学,武汉市x初级中学仍为该学校的举办人。武汉钢城德x中学在办学过程中同时挂“武汉市第四十九初级中学”“武汉钢城德才中学”两个牌子,其没有独立的校园和必要的办学条件,没有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能完全做到真正的“四独立”,其实质上还是公办学校,因此,2011年8月青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纠办[2010]7号文要求将钢城德x中学回归为公办学校。钢城德x中学回归为公办学校后,又重新更名为武汉市x初级中学。2011年9月8日,武汉市x初级中学无故将申请人解聘。申请人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914.6元,武汉钢城德x中学及武汉市x初级中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与其协商,也向青山区教育局申请调解,其均置之不理。申请人与其无法协商一致,特向贵委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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