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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告赢单位获赔养老保险、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案情介绍:胡某于2007年2月到某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双方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胡某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双方于2010年3月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200元,2011年3月又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600元,同时约定工资包括社保以及周六上班工资。在实发工资2000元中包括社保400,没有显示加班工资,并且该公司并未胡某办理养老保险,故胡某从2007年9月到2012年6月自己去基本养老保险缴纳20103.22元。2012年该公司安排胡某等员工年休假以及春节假期,当胡某2011年并未享受该福利,2011年6月至2011年底,胡某领取每月的岗位津贴200元。2012年6月27日,胡某以邮件的方式因个人兴趣的原因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与6月30离开公司。胡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武汉市汉阳区申请劳动仲裁并与8月14日下发了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5737.68元、年休假367.8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偿12503.2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支付胡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2503.22元;加班工资5737.68元;年休假工资367.8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注:2013年4月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12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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