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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


2012年,甲公司员工乙擅自离职,并借用公司款项xxx元,机械5台,价值xxxx元,乙离职前发邮件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购买其2009年到2010年社保费,甲公司认为已经在2011年初给予了社保现金补偿,不存在再次补交社保的问题,乙多次发邮件未得到回复,此期间已经没有上班。随后劳动仲裁至成都仲裁委,乙诉请补交一年社保xxx元;公司补发奖金提成xxx元;三个月工资补偿xxx元。甲公司收到传票后联系我为本案代理人。接到本案后,听取甲公司负责人对本案的详细解说,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社保确实有一年没有交,确实给了现金补偿,但没有相关收条之类的依据;第二:奖金提成是每个季度发放了的,由于公司管理比较混乱,所以无法表现提成依据;第三:乙以发邮件的形式告知公司,随后辞职,是否属于公司的原因,应当赔偿。第四:乙对公司的欠款,和未还器械如何解决。理清本案关键点后,多次到公司查看相关材料,调查取证,针对第四点向劳动仲裁提交申请,合并审理本案,经过充分准备,当庭提出观点:第一:乙的辞职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且乙违反公司员工制度,无正当理由缺席3天视为自动离职,该行为之后果应当由乙本人承担,公司不负责任,不应当支持乙请求公司给予3个月工资补偿。第二:社保已经于2011年初现金补偿,有银行流水证据加以证明,并且社保问题已经超过一年以上,已过时效,不应当支持乙第1请求;第三:公司已经按每季度发放提成,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加以证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xxx元,多余部分均系提成。后,本人根据公司新的仲裁申请要求乙返还借款与器械,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乙当庭认可,两案合并审理,相互抵充,最终得到了两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结果,各自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总结:1、作为公司,应当依据劳动法合法聘用员工,给予员工应有的待遇;2、公司应当保存好工资表,提成奖励签单依据;3、公司向员工借款需完善手续;4、作为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预防擅自离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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