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晚报社与林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林x,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医峰,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蔡x,经理。被告xx晚报社。法定代表人刘xx,社长。委托代理人苏艳艳,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1999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xx晚报社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28日,原告又与被告xx晚报社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原告1998年10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由原告自己缴纳,费用共计7455.03元。因原告认为被告xx晚报社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遂于2011年10月26日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与被告xx晚报社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2月20日,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海劳仲裁字(2012)65号仲裁裁决书,因不服该裁决,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xx晚报社于2012年9月30日前以海口市历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为原告林x补缴自1998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费,以及补缴自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由被告xx晚报社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林x承担,以社保局最终打印的缴费清单为准;二、被告xx晚报社于2012年9月30日前自愿返还原告林x垫缴的1998年10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中被告xx晚报社应承担的6000元;三、原告林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xx晚报社支付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被告xx晚报社因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可能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四、原告林x自愿放弃对被告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的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x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萍代理审判员:符殷娇人民陪审员:黄循洪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黄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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