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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李某不能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陈某与***研究所劳动争议(索要生活费和补交社保)一案,陈某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陈某只有一个女儿,妻子先于陈某死亡,数年前,陈某找了一个后老伴儿李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陈某生前念后老伴儿对其付出很多,便立下遗赠书,将其全部遗产和债权赠与后老伴儿李某。陈某去世后,法院追加陈某的女儿小陈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而根据《遗赠书》,这些债权应当归老伴所有,后老伴儿李某得知后委托我代理参加诉讼。这时,已经是发还重审的程序,我到法院向法官递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法官说案子还没看,等看完再说,只收下一份复印的《遗赠书》,让留下电话等通知,久久等不到通知,我再次去法院要求参加诉讼,法官要求出示李某和陈某的身份证明,她好像认为他们两人是夫妻,欲要结婚证。我解释说两人不是夫妻,只是遗赠关系。法官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口头告知不接受我参加诉讼申请,并听不进去任何辩解。于是,我向法官邮寄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遗赠书》和代理手续。几天后,法院电话让去领通知,法院以三条理由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不同意参加诉讼。附图:《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李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原告地位,法院不准参加诉讼应当依法作出裁定,由当事人选择是否上诉。即便不考虑做这种作出通知是否违反程序法。那么,下列实体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在李某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陈某的女儿和单位和解了,或者败诉了不上诉,或者虽胜诉,但法院没有足额支持原诉讼请求,陈小某不上诉,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小陈怠于行使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法院又不让利害关系人李某参加诉讼,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争执,法官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李某的维权活动仍在争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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