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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错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17-01-03 08:00:13 无忧保
仲裁答辩状答辩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南全福小区东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杨**职务:经理我公司就申请人向贵委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一、   申请人提出的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1、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写到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3月5日一直在济南**数码有限公司工作,也就是说并没有在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工作过。2、 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想象和推测济南**数码和我们公司是同一经济实体,自认为两个不一样的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和济南**数码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我们也不知道**数码公司的情况。二、   我公司并没有叫郭**的员工,我们也不认识此人1、 申请人郭**说自己是我公司的员工,但申请书中所述自相矛盾。申请书中开始说自己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3月5日一直在**数码公司工作,之后又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4月19日在**数码公司,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3月5日在我们公司,前后矛盾。被申请人牵强的把她自己和我们公司联系在一块,不知道用意何在。2、 我们公司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情况一会我们向庭上提交,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清单上也没有此人,因此说申请人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启亮律师      2011年5月10日 

标签: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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