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享受带薪年休假须符合一定条件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案情摘要:仲裁申请人孙某2011年8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大连某公司工作,于2012年5月6日离职。现在申请人孙某向仲裁庭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辩护观点: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申请人于2011年8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并未满12个月,根本不符合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   判决结果:仲裁庭支持了被申请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被申请人获得胜诉。

标签:   条件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