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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答辩状尊敬的首席仲裁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xx公司委托贵州省名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申请人赵xx,王xx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x公司的代理人,现本代理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以供仲裁庭参考。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具有劳动关系。首先被申请人xx公司承接中卫地面接收站《独山二站》工程,并没有聘任申请人做为项目经理一职,申请人也未向仲裁庭提供被申请人所出据的聘用书和证明是被申请人处员工的依据,其次申请人诉称于2011年5月供职于被申请人单位。但被申请人系2011年7月11日与贵州中卫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卫贵州独山站工程合同,难道申请人在5月之前便知晓被申请人7月便要签订中卫工程项目吗?因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申请人系恶意申请仲裁。最后被申请人与贵州中卫导航仪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后也只是指派xx作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因此与二申请人不具有劳动关系二;申请人要求支付的月工资标准明显高于贵州省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根据贵州省项目经理平均年薪近八万左右,而申请人的工资标准近每年二十万圆,明显高于同行业工资标准,因此申请人要求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明显虚假。三;申请人要求裁决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应支持,因劳动仲裁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对当事人不需收取费用。四;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签订中卫贵州独山站工程项目后发现本案中‘中卫贵州独山站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该工程具有重大诈骗性质,涉及被骗上亿资金被申请人向该工程交纳保证金三十万圆。发包方已携款潜逃,被申请人正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分局报案,本案刑事部分正在侦查过程中,因此被申请人也是受害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法定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所提出的工资明显高于贵州省同行业工资标准显然虚假,因此被申请人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此致四川省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xx公司 代理人;贵州省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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