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杨X海等12人诉深圳宝安XX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案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杨x海等12人诉深圳宝安xx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案深宝劳仲松岗庭(案)字[2011]267号(2011)深宝法民初字第1831号 一、案情原告:杨x海等12人。被告:深圳宝安xx水泥制品厂。杨x海等12名员工入职被告公司多年,2011年1月13被告与原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春节后,又宣布无效,提出要求重新签订,因被告在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提出“计件工资已包括所有加班工资”、“服从甲方周末及平时加班安排”约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经劳动站多次调解没有结果。2011年2月13日,被告张贴《通告》宣布原告自动离职并拒绝原告入厂。2011年3月9日,原告提出仲裁后,又起诉法院请求:1、被告拖欠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13日期间的工资50776.44元及其25%额外经济补偿金12724.08元,小计63500.52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2000元。二项合计:405500.5元。被告反诉:1、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2、赔偿违约金27864.4元。二、焦点原告堵截工厂大门是否属于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是否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秩序。三、思路(一)关于2011年1、2工资及其25%额外经济补偿金2011年1月1日至1月12日,造成原告未上班的原因,是被告不安排上班,不是原告不上班。2011年1月13至1月23日正常上班,1月24、25日补休,1月26日至2月9日泷江安排放春节假。2月10日至11日正常上班。2月12、13日是双休日。所以,被告应按正常上班发放1月、2月的工资,并支付25%额外经济补偿金。(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1年2月13日,被告贴出通知,以闹事为由辞退原告。被告提交录像不能证明原告闹事。原告下班时间在厂门口等待被告经理,要求与经理协商解决签订新劳动合同的事宜,录像可以看出场面并没有激烈冲突,拦住的也仅是经理的车,经理的车只堵住大门的一部分,并没有全部堵住大门,不能认定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也没有影响被告正常生产秩序。被告以此为借口,辞退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发生争议后,原告应寻求法律途径向劳动部门申请救济,但在争议发生后,原告采取围堵工厂大门,拦截车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被告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告请求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2011年1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被告主张原告于2008年12月28日离职,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因该考勤记录没有原告签名,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举证不能,故原告主张在2011年1月13日至23日、2月10日、11日期间正常上班,本院予以采信。仲裁委根据原告的出勤情况,核算出原告的工资1249元及经济补偿金312.25元,正确无误,被告也撤回了不予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请求赔偿损失,举证了一份销售合同和甲方赵少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铁通知书。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合同书及通知书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1年1月1日、1月13日至23日、1月26日至2月9日、2月10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9人上诉,每人在一审的基础上加1千元调解结案。

标签: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