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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苗光雄发表的一审代理词


为原告苗光雄发表的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原告苗光雄的代理人。在开庭之前,我走访了相关证人,对案件的焦点争议的事实认定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以下是我要发表的代理意见:对马飞和原告一起干活的事实有证人乔东东、鲍壮、魏艳萍证明原被告曾一起干过活。被告经合法送达,传唤后,既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出庭应诉,也不举出原告从其处领钱的收条,又有刚才被告妻子的说明,原告受雇被告处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代理人也不必过多阐述。证人张永红证实,被告拖欠原告3350元也是事实,张永红曾多次向被告打电话,希望不要拖欠原告的劳动所得血汗辛苦钱,直到2010年腊月间,证人张永红还给被告做思想工作,希望被告把原告的3350元全部支付,但被告的态度是,没有钱给原告,让原告好自为之,并恶意的谎称说原告把被告的老婆打了,正用钱看病。自此,证人才看到被告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调和双方的意见。作为与原被告都认识,在一起干过活,又与双方没有特殊的关系证人,代理人想,证人张永红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被告没有将争议的3350元付给原告。特别是代理人在谈话笔录中问到证人张永红是否知道原告如何在被告处领钱?证人张永红的说法是,按照行业,一般都是最终结算,匠人从包工头那边借钱,工程结束后清算,都由原告签名领钱。在本案中,被告经送达传唤,不提供答辩,不提供领钱的证据。由此可见,被告没有支付原告的3350元劳务报酬。以上意见希望法庭充分采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贺基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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