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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的工伤现在解除合同如何赔偿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 被告:南通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3年4月至2012年4月份期间拖欠的工资合计67230.00元; 2、判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3.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390.00元(930.00元x23);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82319.78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被告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业经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收到了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2】第7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原告不服,现特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张xx原系如皋市xx乡建筑管理站的员工。1988年7月随站在驻黑龙江省鸡西市的工程队从事木工工作,期间原告的右手受到伤害(2010年11月30日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了肢体三级的残疾人证书)。1989年3月31日,原告与如皋市xx乡建筑管理站在如皋市xx乡人民政府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从1989年4月1日起为如皋市郭园乡建筑管理站的一般勤杂工。这样原告就一直在如皋市xx乡建筑管理站工作。后来,如皋市xx乡建筑管理站先后改制改名为如皋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现在的被告南通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在2003年4月份之前的月工资标准是498月,但是从2003年4月份开始至今被告就没有按月发放原告的工资,只是每年年底的时候以原告打借据的形式给原告发放2000-3600元的工资,并且自2003年后就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只缴纳了2001、2002年度的)。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又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提起了劳动仲裁。 对此, 原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12年4月5日 附: 张xx诉南通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明细表 (以如皋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03年4、5、6月 320元x3个月=960元 2003年7月-2004年6月390元x12个月=4680元 2004年7月-2005年10月 440元x16个月=7040元 2005年11月-2006年9月 480元x11个月=5280元 2006年10月-2007年9月 520元x12个月=6240元 2007年10月-2010年1月 700元x26个月=19600元 2010年2月-2011年1月790元x12个月=9480元 2011年2月-2012年1月930元x12个月=11160元 2012年2、3、4月份930元x3个月=2790元 合计:64440+2790=67230元 -------------------------------------------------------------------- 张xx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暂按六级伤残计算,具体等级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x930元=14880元 标准 等级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118134.78元 标准 等级月/年(人均预期寿命(77.95岁)-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48岁)╳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287元╳标准1.2 六级1.2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15x3287=49305元 年龄 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六级30252015105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以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为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表对应的月数。 以上合计:18231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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