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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17-01-06 08:00:13 无忧保
因认为厂方从他工资里错扣了76元水电费,小榄工人房某与主管理论时用手机录音,被主管将手机打落在地。随后,房某打伤主管,遭厂方辞退。房某认为这是自卫,向法院起诉厂方,索赔近4.9万元。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驳回房某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因扣除水电费76元起争执   据法院介绍,今年50岁的房某于2004年5月入职小榄一家公司做烧焊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2011年5月16日,房某发现4月份的工资单被扣除水电费76元,找到主管黄某松询问原因,主管称旁某任务没有完成。房某不服,拿出手机表示要录音,争吵中黄某出手摔坏了原告的手机。房某则拿起工件追打主管,导致主管左拇指受伤。   事后,两人前往派出所处理,做完笔录后,派出所认为情节轻微让两人自行处理。5月24日,厂方作出《处罚通告》,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房某辞退。   “我这是自卫!怎么能算违反厂规呢?”房某强烈表示不服,他说自己录音是因为厂方乱扣水电费,自己4月份工资少了76元。在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房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000元,并赔偿他的手机损坏费2500元。   争论焦点自卫不成立 追打属违纪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厂方辞退房某的理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成立。   法官认为,虽然房某称是出于自卫才拿起工件追打主管,但由于主管只是阻止房某录音,即先动手的目的是针对用于录音的手机,而非针对房某进行人身攻击,故房某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威胁,没有自卫的必要。即使主管动手打落房某的手机行为存在过错,但房某作为受害人,完全可以选择向厂方反映情况以追究其责任,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要求其赔偿。   此外,黄某松确实受了伤,虽然其伤情并非十分严重,但毕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原告之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被告对原告处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房某主张自卫理由不能成立,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故驳回房某关于4.9万元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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