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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离岗待退”后劳动者与单位关系认定

2017-01-06 08:00:13 无忧保
“停薪留职、“离岗待退”、“提前内退”后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关系认定 [案情] 原告:谢寿林。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恒康医院。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2008)温江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谢寿林诉称,其于2005年12月受聘于被告,成为该被告的主治医师。被告于2007年8月突然无理将原告解聘。因原告在被告处经常加班而被告未支付加班费,且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保,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加班工资33684.86元、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追加98%的经济补偿金4900元、为原告补交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恒康医院辩称,原告在原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并保留在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与被告是劳务关系。原告一直由原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加班费,且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谢寿林系四川省荣县龙潭中心卫生院职工,2004年12月13日原告与四川省荣县龙潭中心卫生院签订“离岗待退协议”。后原告于2005年12月受聘于被告,成为被告的主治医师。被告在2007年3月、5月、6月向原告支付了加班工资333元。被告于2007年8月将原告解聘。2007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未交纳社保费、未补发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8年1月3日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温劳仲委裁字(2007)第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社保费、补发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诉至本院如前述诉讼请求。 [审判] 温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谢寿林系四川省荣县龙潭中心卫生院职工,虽然已“离岗待退”,但二者仍是正式劳动关系,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该卫生院缴纳。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恒康医院无义务为原告交纳社保费。被告已根据原告加班情况向其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寿林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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