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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在过错的范围之内赔偿


员工因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在过错的范围之内赔偿
[案情简介]:
在上海市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商务助理的朱小姐,受公司委托临时兼任出纳。她在开具支票时,未启用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仍是用原先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最终该支票被银行认定“签发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该科技公司被银行罚款11029.30元。为此,公司认为属雇员朱小姐工作上过失,应当赔偿公司的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身为科技公司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的朱小姐,在接受了要求她到银行负责补盖印鉴章的指令,虽然该指令并非来自于她的直接上级,但身为员工有义务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公司弥补损失。就本案而言,朱小姐应采取行为赶赴银行,若采取了该行动之后仍无法挽回损失,即可免除她的责任。而朱小姐却以时间不够,委托他人未成功为由,没有采取前述行动。
庭审中,虽然朱小姐还表示也向经理汇报等,但无证据予以佐证;而去银行补盖印鉴章行为,不需要财务知识。法院认定朱小姐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对公司遭受处罚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朱小姐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14.65元。
[林律师点评]: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5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小姐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并因此而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所以应当在过失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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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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