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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书后劳动关系是否一定解除(三十天后)

2017-01-07 08:00:13 无忧保
笔者最近接了个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员工自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辞退,证据关键是员工三个月前的辞职申请书的效力认定,本案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是完全两种不同的裁决结果,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合法正确的,针对庭审的激烈与劳动仲裁的不适当裁决,笔者现简单论述以下看法: 2007年6月某用人单位给员工发一《告知函》,内容概况如下:“一索要并接受劳务公司吃请;二假借公司名义恫吓、威胁劳务公司……;三隐匿原始工作资料……;四公然要求劳务公司将劳务合同中某一部分转由他人承包;五签定合同时未报公司批准擅自提高报价……根据掌握的事实对你作出辞退的处罚。扣留你的未结工资。……” 员工不服,提起仲裁索要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开庭中,用人单位拿出一辞职申请,称员工早已辞职,与公司无劳动关系,6月份发的<告知函>为重复发函,无效!辞职书内容如下:“公司领导:自2007年以来,本人感到身体状况不佳,身心俱疲,恐难以继续担任本职工作,望公司领导应允本人要求辞去经营部副经理一职,唯盼!” 仲裁裁决:采用被告用人单位意见及认可辞职申请书效力,认定员工2007年3月提出辞职申请后,三十天后劳动关系就解除,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一月工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采用原告员工代理律师(笔者)意见:支持员工诉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及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 一审法院判决中采用笔者代理意见如下: 2007年6月<告知函>证明员工劳动关系时间至2007年6月,员工3月提交辞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或三十天后就解除,是否解除,要看单位是否批准,是否办理解除手续,员工是否坚持离职,是否坚持三十天后不再上班. 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就员工提出辞职一事已经批准或办理了解除手续,或员工三十天后未再上班,根据告知函,用人单位已自认劳动关系到2007年6月,并自6月告知函送达时辞退,故,应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6月,并支付单方解除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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