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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起诉状(东莞律师田发园代理)

2017-01-07 08:00:13 无忧保
起诉状 原告:xxx,女 ,汉族,19xx年8月3日 身份证号码:  地址:四川省xx县xx村x组x号   联系电话:0769-xxxxxxxx    被告一:东莞xx厂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769-xxxxxxxx 被告二:xx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告不服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xx劳动争议仲裁庭东劳仲x庭〔2010〕0xx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435.17元;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700元、生活费3472元、住宿费2160元、车费1678元共计8010 元;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 7866元(2、3、4、5、6共5个月)及加班工资15445.73元; 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2、3、4、5、6共5个月)7866元; 5、后续康复复杂费、治疗费8000元; 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2976元(2005年至2008年3个月,2008年至2010年6月计2.5个月,双倍为5个月)。 以上一共合计73598.9元。(后附明细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x年 1月18日入职被告处精品部工作。工号为rxxxxx。5年来因长期在被告处从事刷胶水沾纸盒工作,由于化工原料的刺激导致身体不适。于2010年3月8日晚病情突发,肚腹疼痛特别严重。于3月9日书面向被告请假到黄江医院检查,3月10到东莞市人民医院复查,确诊为“左肾重度积液”。3月14日回四川省xx县人民医院复查后诊断为“左肾结核,左肾功能不全”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再次向被告人请求延假。4月5日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4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1、门诊随访2、治疗后复查3、定期肝功能、肾功能预防4、定期检查右肾情况。2010年5月8日回厂请求支付相关医疗费及工资。 一、现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435.17元,另外护理费、生活费、住宿费、车费等801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发生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生活费、住宿费、车费等应由单位支付。后续康复复杂费、治疗费8000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 7866元(2、3、4、5、6共5个月)及加班工资15445.73元;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有可能身患职业病。被告也从没有安排职工进行相关健康检查。5月8日原告回厂后,被告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到现在原告2月份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分文不给。原告离开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22元。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866 元(2、3、4、5、6共5个月)。其中应发工资:2010年2月1378元 ,3月379元算在医疗期间工资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还可以适当地延长。 现请求支付医疗期间工资:3、4、5、6月共4个月:4x1622元(月平工资)=6488元。 其中加班费被告没有足额发放给原告,都是按每小时5.5元支付加班费。因此被告还应支付如下加班费:2008年1月至12月加班: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计8043.71元;2009年1月至12月加班: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计6181.24元;2010年1月至3月8日加班: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计1220.78元。 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2、3、4、5、6共5个月)7866元。 2010年1月至起诉之日起被告一直没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被告与原告从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从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2976元(2005年至2008年3个月;2008年至2010年6月计2.5个月,双倍为5个月)。 2010年x月xx日下午13点至15点被告在厂区张贴公告,未经原告同意还将原告相片面向公众张贴,已造成不良后果,涉嫌肖像侵权,原告保留相关诉权。被告的本意非常明确就是和原告结清工资,不支付相关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住宿费、车费等治疗费用,变相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种情况单位才能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被申请人不支付工资也不安排工作,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双倍支付赔偿金。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高院、广东省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2976元。 五、后续康复复杂费、治疗费8000元。 现原告病情并未康复,还在治病期间,医嘱要求原告每月复查一次。后期治疗还需资金,可被告分文没有支付医疗费及治病所花的相关费用,应及时足额支付的工资也拖欠不给,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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