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非因工死亡赔偿 法律援助


邬锦梅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3391595391 )
刘x非因工死亡赔偿案例
委托人:刘xx家属
受委托人:邬锦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xx,男,1964年6月15日,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兰家榜村3组111号;
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
妻子:薛xx,1970年2月1日出生,无业
女儿:1992年6月10日出生
儿子:1997年6月12日
事发经过:
到天津某公司上班约三四天。2008年3月5日晚上肚子痛,半小时内送到医院,就医途中死亡。
律师建议:
首先考虑死因,再锁定赔偿主体。家人已报案,但根据家人了解及根据医生的诊断,估计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我建议尸检确定死因,但家人顾虑多方面原因,不考虑解剖,希望按照正常死亡的情况,获得法律帮助。
针对上述具体情况,结合天津的标准,作出以下赔偿标准作为谈判的参考依据:
1、 赔偿主体:死者生前就职的单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天津市平均工资标准等
3、赔偿标准:
本企业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企业不愿意提供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则按照天津市平均工资计算。天津市平均工资 25,271,月平均工资:2105.92元。 4、 赔偿项目
(1)丧葬费:
本企业平均工资的2个月作为丧葬费。
2105.92元×2=4211.84元(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
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数量为标准:供养2人的为9个月工资,3人以上的为12个月工资。本案中,所供养的人为三人(无生活来源的妻子、未成年子女两名)
2105.92元×12=25271.04元。
初步计算赔偿参考标准为:
4211.84+25271.04=29482.88元。
建议:如果死者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可算作工伤。如果家属不认为是工伤,可参照本意见与对方谈判。
对方单位在家属出示上述法律意见后,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3月12日,单位最终赔付31000元并支付一切花费,就此,双方解决了此纠纷。刘xx家属未花任何费用成功获赔。
承办人: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广元市总工会特聘法律顾问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