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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法律顾问单位劳务纠纷案


邬锦梅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顺民初字第7936号
原告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居民,住北京x区x镇四村。
被告北京y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泗路高丽营段西侧7号。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锦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娄xx与被告北京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喻盛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xx,被告b公司制委托代理人邬锦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xx诉称:我原在北京a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认办公室主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xx。2006年8月,何xx又与其他四名股东和开了b公司,何xx仍为法定代表人。2006年8月30日,何xx找我谈话,说他们开了股东会议,b公司聘我为办公室主任,月薪3000元。当我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何xx说:“有我你放心,在a公司5年了都没签合同,我也没欠你工资。”我碍于情面,即可投入工作,开始办理b公司转照等相应手续。9-10月份开始在高丽营镇、赵全营镇等地招聘工人,可是工作几个月后一直未发工资。我找何xx询问工资一事,其说:“现刚启动,资金周转比较困难,投入的啤酒灌装线即将生产,那时会把工资都给你。”基于对何xx的信任,我仍继续为该公司工作。我作为代理人为b公司区法院应诉,为其销售点运送啤酒并结帐,以及2007年的营业执照年检等。今年5月,我提出辞职并要求结清工资时,何xx称b公司没钱,等a公司来钱了给我结清工资。当我知道a公司来钱,打电话给何xx时,其竟矢口否认聘我之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6年9月至2008年5月工资合计63 000元整;2、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付,即2008年2月至5月的双倍工资,合计12 000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退休后,于2001年7月13日到a公司工作。原告称经与何xx(a公司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2006年9月至2008年5与期间,其在为a公司工作的同时亦为b公司工作,约定a公司每月给其工资2000元、b公司每月给其工资3000元。b公司则称原告系其公司与a公司协商后从a公司借调职人员,并提供协议一份以证实该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诉期间其从a公司领取工资的同时,与b公司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起诉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喻盛洁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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