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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劳动者委托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仲石岩庭(案)字[2006]第186号
申诉人:王××,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龚道伟,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唐××,该厂主管。
申诉人王××以……诉被诉人×××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指定兼职仲裁员王少芳同志独任审理,书记员杨国生同志记录。申诉人王××、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龚道伟及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唐××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
申诉人诉称:……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
仲裁员:王少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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