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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旷工10余天,解雇缘何属违法


案情介绍:
某跨国集团旗下的中国有限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2007年5月1日录用周某,并与周其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担任公司采购部总监职务,年收入为80万人民币,平均分摊于12个月支付,周某有权参加公司的绩效奖金计划,此奖金的发放由公司全权裁量。
周某刚进入公司时工作还挺卖力,公司对他的工作业绩也比较满意。可是到了2008年3月至4月期间,周某的表现却不尽人意,还常常无故旷工,周某的旷工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公司听说周某在外与别人合办开公司,但是没有证据查实。公司领导几次找周某沟通,要求其能按时到公司上班,对工作尽职尽责,但是周某的表现依然没有大的改观。2008年4月20日,公司用ems快递向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随后为周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周某不服公司的解除行为,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以下申诉请求:要求公司恢复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度绩效奖金。
公司认为对周某的解除无论是理由还是程序都是合法的,于是对周某的申诉请求予以积极应诉。
审理过程中,周某表示,公司解除合同没有理由,公司提供一份门禁记录不真实,而且自己的工作一直是不需要考勤的;公司的解除程序不合法,自己从未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公司ems送达的只是只是空白的离职程序单;而且公司并不能提供材料证明自己不符合享受2007年绩效奖金的条件。
日前,该案已经审结。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足具证明力的材料证明2008年4月20日已经发快递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门禁记录作为员工的考勤依据及周某不符合2007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裁决支持了周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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