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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武汉YWF公司劳动纠纷案


案情:
原告周某06年10月至07年12月在武汉ywf公司任主管一职,月薪5000元。离职后双方因社会保险等问题发生纠纷。周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结果为:被告为原告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本案重点: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下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月薪为5000元;上年度武汉市社平工资为19759元,每月为1646.58元,根据相关规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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