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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t小姐自2007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y公司,t小姐与y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t小姐因故从y公司离职。之后,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的双倍工资合计五千余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y公司与t小姐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自然终止,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此问题t小姐举证如下:(1)2008年t小姐签领工资的工资明细表(因该证据属用人单位保管,t小姐提交的是对工资明细表拍照的照片),但y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t小姐未提交证据原件,不予认可;(2)2008年6月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在该证据中,y公司代表的申辩意见未提及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t小姐提供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2008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裁决:t公司支付t小姐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五千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t小姐提交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t小姐确实在2007年12月31日离职,那么2008年6月y公司的代表到劳动部门处理t小姐投诉时的申辩意见应当为“t小姐已经离职”,但是当时y公司代表的申辩意见未提及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而在仲裁庭审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有违常理,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采信。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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