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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林刚、罗春利代理75名集体工诉大唐国际下花园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追踪之二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75名集体工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职业:下花园发电厂(岗位) 。 住址:    。 电话:  邮编:    被诉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民胜路1号。   邮编:075311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厂长    电话:   8632623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裁决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裁决被诉人给予申诉人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全民工”)同工同酬待遇; 3、裁决被诉人补偿申诉人 1998年1月1日以后至实现同工同酬之日止的工资差额部分(暂计算至 2008年4月30日为56800元); 4、裁决被诉人另支付申诉人自 200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每月一倍工资(暂计算四个月为6000元); 5、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入厂以后的住房公积金; 6、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入厂以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自 1993或者1994(入厂时间)年在被诉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一直工作至今,连续工龄早已超过十年,但被诉人仍然拒绝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入厂以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被诉人只给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下称“全民工”)交纳,而申诉人却不能享受;此外,申诉人与相同岗位、相同工龄、相同运龄的“全民工”工资差距也很悬殊。 申诉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此为公平之所需,正义之所求。同工同酬也是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同样的单位和工作、实现同样的社会价值,缘何收益各异,待遇各别?法治进步了,“全民工”、“集体工”的分别也该谢幕了!十余年来,申诉人伴随企业共同成长,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已不可分离,劳动法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即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亦维护企业的稳健经营。 综上,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申诉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均是合法、合理和正当的,请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全部支持,以便在促进社会和谐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及人权的平等! 此致 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75名集体工   (本人签名) 2008年  4  月  30  日 供稿: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林刚、罗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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