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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分立合并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
  
  周先生通过招聘进入甲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经营上的原因,甲公司经资产重组,与乙公司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到工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
  
  周先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定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周先生认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需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丙
  
  公司见周先生拒签合同,即以
  
  周先生不愿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随即作出了解除与
  
  周先生劳动关系的决定。
  
  周先生不予接受,遂提起劳动仲裁。
【胡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丙公司不得解除与
  
  周先生的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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