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员工
[办案纪实]罢工事件引发争议,仲裁诉讼员工皆胜


[办案纪实]罢工事件引发争议,仲裁诉讼员工皆胜
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争议的案件之中,大多数是企业认定员工存在某些过失,遂依据厂规厂纪对员工做过失性辞退处理。在劳动仲裁及诉讼中,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原因就在于“有处分无证据”。辞退员工绝不能做意气之争,更不能草率决定,一旦在某个方面出现漏洞或者差错,便会承担仲裁或者诉讼的风险,劳动争议及败诉对企业的影响是不言自明的。厂方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辞退需要辞退的证据,辞职也需要辞职的证据,因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上,由厂方承担举证责任。(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案情]
2003年2月14日,章杰受聘深圳智岭制药厂,担任包装组组长,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125元,另加每月津贴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3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厂方为章杰结算并支付工资。关于解除的理由,双方各执一词,皆没有直接证据。章杰认为厂方辞退自己没有依据,且厂方一直未能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遂要求厂方支付37个月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
章杰在领取开庭通知书后,经朋友介绍找到我,希望我能提供法律帮助。在我看了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意见:(1)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增加主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由于约定月薪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可主张要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及200%的经济补偿金,这一部分仲裁及诉讼实践中仍然只支持60天。
仲裁委员会认为,厂方未能提供员工煽动罢工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厂方要求员工结算工资离职,其意为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厂方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厂方未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应补足差额部分,并加发200%的经济补偿金。裁决支持了员工方的申诉请求。
[一审/二审]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厂方不服,决定提起诉讼。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厂主仍然不服,提起上诉。
起诉与上诉的理由基本一致,即身为包装组组长的章杰煽动包装部及其他部门多名组长、副组长罢工,致使各部门生产停顿,影响厂方正常生产,且给厂方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经济造成一定损失。事后对章杰做出更换部门的安排,遭到章杰拒绝,章杰提出离职,因此,厂方不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一、二审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仲裁基本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厂方称员工系自动离职,但厂方提交的“违纪通告”、“通告”等证据系厂方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且厂方关于“被告煽动罢工,原告将被告更换部门,被告不满意故而离职”的说法与常理相悖,故对厂方主张不予采信。遂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厂方无理辞退员工。员工在厂方将其辞退后离厂,并未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向厂方追讨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厂方应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遂做出与仲裁裁决一致的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思考]
当这宗案件结束的时候,我们作为局外人,可能也无法判断厂方“员工罢工”一事的真实情形。当客观事实无法复原时,我们能做的就是凭借证据认定出法律事实。员工方称自己没有参与所谓的“罢工”行为,也不了解“罢工”的情况,所以,在《违纪通告》上,其他员工签名了,他却一直拒绝签名。仅凭这份《违纪通告》,厂方根本不能证明该员工组织、参与了罢工,即使该员工当天没有上班亦未请假,最多构成旷工。
再看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厂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一直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厂方最终不仅补足了低于部分,还承担了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当时深圳的司法实践是只支持60天,及至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员工可以追溯的期限已经远不止60天。(作者:曾凡新律师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星期四)
【特别提示】 本文系原创作品,仅供参考,不构成律师意见;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曾凡新律师 来源: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如有商业用途,请联系作者!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