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纪实]厂方要求交回厂牌,视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办案纪实]厂方要求交回厂牌,视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厂方将员工拒之门外,将员工停职但拒绝出具书面证明,要求员工结算工资离厂并交回厂牌。员工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仲裁,继而诉讼,及至二审,员工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才获支持。(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案情]
2003年7月14日,李庆受聘于白明五金厂,任生产助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2004年7月30日,厂方组织体检,查出员工患有“大三阳”,有一定传染性。2004年10月8日,员工申请回家治疗,并向厂方借款800元,但厂方只同意结清剩余工资。10月9日,厂方通知员工结算工资并交回厂牌,员工不同意交回厂牌,提出:要么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要么出示辞退书并给予补偿。未能谈妥,厂方保安强行要求员工交还厂牌,员工拨打110报警得以脱身。后,李庆申请仲裁,提出了支付欠付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医疗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仲裁/一审]
仲裁及一审法院皆认为,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厂方应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员工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厂方结算工资时要求交回厂牌,不足以证明厂方辞退员工。双方在员工申请仲裁前,仍保持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补偿金无事实依据。在厂方得知员工采取法律程序后,不准许员工进入厂区,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仲裁及一审法院皆支持了医疗期待遇,而没有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收到仲裁裁决书、一审判决书后,双方皆不服,分别提起诉讼、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员工没有向法院提交其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实际住院治疗的证据,因此对医疗期待遇不予支持。厂方主张其厂规有规定员工请假都要交回厂牌,但其提交的厂规里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且员工在2004年9月请假时,厂方未要求其交回厂牌,因此,厂方要求员工交回厂牌的行为应当视为辞退员工的意思表示,而员工亦未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应视为厂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支持了员工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后思考]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我一直陈述如下观点:(1)员工请假回家,厂方在同意结清剩余工资时要求交回厂牌;(2)在员工与厂方经理就借款问题未能谈妥的情况下,厂方保安强行要求员工交还厂牌,否则不准员工出厂门;(3)2004年10月10号以后,厂方即不准许员工进厂上班。这些行为皆表明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医疗期待遇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员工方得其一即为满意,但皆遭厂方拒绝。该名员工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都很强,从要求厂方出具辞退书,到拒绝交回厂牌,遭遇厂方强制交回厂牌后及时报警脱身等,皆值得称道。二审法院支持了员工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事实查明及阐述说理皆较为充分,令人信服。(作者:曾凡新律师二○○七年十月四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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