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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年终奖和工资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张某在上海某公司任副厂长已经有2年,月薪27000元,2006年由于工作业绩出色,公司用email告知张某2006年应得年终奖为6万元,并告知其过完春节后可去财务处领取。但天有不测风云,春节刚过,公司高层发生变动,换了新的总经理,连累了张某。导致张某6万元年终奖、3-4月部分工资30000万均被公司拖欠。无奈之下,张某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索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本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能使张某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并征得了张某同意:首先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奖金和工资计90000元及25%的补偿金;并按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4000元,以及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双方在仲裁前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某19万余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张某对此结果深表满意,声称当初只想拿回拖欠的奖金和工资9万元就满足了,没想到还能拿到其他赔偿,并对本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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