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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


一、案情: a小姐于98年入职廊坊某股份公司(简称b公司),在房地产售后服务部工作。 2002年底因业主把存折交由a小姐保管,并委托她在楼宇质量问题解决后,告知业主交款。第二天,业主从a小姐处取回存折。2003年底,b公司以a小姐在负责催收业主购房欠款时,不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擅自把巨额欠款退还业主,导致公司无法将欠款追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对a小姐作开除处理,并追究其经济损失责任。a小姐不服,就于2004年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了b公司对其开除处理并无不妥,驳回了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只支持了a小姐对没有领回的工资、工服押金和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的请求。a小姐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至法院为其讨回公道。二、本律师办案思路和过程: 本律师研究案情后,针对b公司以a小姐交回业主存折造成损失为由对其开除的错误做法,在庭审中从三个角度论述了a小姐返还存折的行为性质: 1、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存折只是证明储户在银行有存款的书证,其本身并没有凝结存款的价值,不能充当存折上载明的存款价值的一般等价物,也就是说其本身不是款项。交付存折并非交付款项,返回还存折并非损失款项; 2、从银行的存折业务操作要求来看,存折的支取和结算是凭密码的,仅凭存折的交付是无法完成款项的支取和结算的; 3、从存折的所有权权属来看,存折的所有权人是业主,业主把存折寄放在a小姐处,或向她取回,都是基于其是存折的所有权人行使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b公司无权要求员工a小姐去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以上充分地论证了a小姐交回业主存折是合法、正确的行为,客观上并未给b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进而得出b公司对a小姐的开除处理是违反劳动法的结论。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b公司对a小姐的开除处理违反劳动法,支持了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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